(2015)自流执字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斯杰与被执行人四川华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斯杰,四川华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150号申请执行人张斯杰,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四川华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申请执行人张斯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自民一终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华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67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