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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黄某某,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法定代理人黄某甲,男,194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系原告之父。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杨某甲,男,1993年8月3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原告向本院提出减免申请,本院已同意减免本案诉讼费。代理审判员  文贤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