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黄某某,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法定代理人黄某甲,男,194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系原告之父。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杨某甲,男,1993年8月3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原告向本院提出减免申请,本院已同意减免本案诉讼费。代理审判员 文贤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