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刑减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关秀凤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秀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减字第137号罪犯关秀凤,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满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在大庆监狱服刑。2006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阿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秀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6年4月7日至2019年4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1年11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该犯缴纳罚金1000元。经审理查明,罪犯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秀凤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树民审 判 员 朱峰娟代理审判员 张 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