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德诚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德诚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3号罪犯李德诚,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5日作出(2006)惠中法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诚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德诚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0月16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德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09年2月27日、2010年12月14日、2012年6月20日、2013年8月23日,分别以(2009)东中法刑执字第415号、(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2472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1339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7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十一个月、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李德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德诚在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16次,2013年12月、2014年6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本次考核期内共被扣2分。该犯分别于2013年6月24日、2014年12月9日、2014年12月19日,分别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5000元、2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服刑考核期间,在广东省东莞监狱的月平均消费约为82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德诚原判罚金1000万元,其在尚有大部分罚金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长期在狱内保持较高的消费水平,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德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小冰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伦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