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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XX,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郭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组。被执行人原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组。申请执行人郭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原XX离婚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XX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返还婚前个人财产:“康佳”27吋彩电一台、“小天鹅”双缸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玻璃茶几一个,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以上财物全部移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正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