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知)初字第6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朱中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劲霸,朱中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6167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中昌,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中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中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庆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凡咏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