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许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581号原告:周某某,女,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石梁乡庙儿坝村二组13号。身份证号:511323198410282521。委托代理人:吴建国,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男,1985年2月3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青居镇华光村5组。身份证号:511303198502033551。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双方已经到民政局办理完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武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清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