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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朱秀群与朱和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群,朱和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0304号原告:朱秀群,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朱艳林,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亚琴,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和德,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群诉被告朱和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秀群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秀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群撤回对被告朱和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秀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施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