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3
案件名称
孙龙花与陈成军、陈东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龙花,陈成军,陈东霞,陈铭,孙保国,平邑县冠豪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孙龙花,居民。被执行人陈成军,居民。被执行人陈东霞,居民。被执行人陈铭,居民。被执行人孙保国,居民。被执行人平邑县冠豪建材有限公司。住地:平邑县地方镇下炭沟村。本院(2013)平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平邑县冠豪建材有限公司的采矿权许可证:第3713266200905713001XXXXX;查封被执行人平邑县冠豪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双极真空挤砖机一套;变压设备一套;干燥机一座;32孔轮窑一座;锤式粉碎机、破碎机一台;山工牌50型载机一台。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过户、转让、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池成湖审判员 高崇钧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