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贾×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3536号原告贾×,女,1958年8月13日出生。被告何×,男,1947年11月15日出生。原告贾×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被告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于1997年4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近年来由于性格和生活观念差异,导致争执不断。一直无法调和,争吵频繁,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综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被告何×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之间没有矛盾。我婚前有两个儿子,原告婚前有一个女儿,原告现在一身的病,还到了更年期,我们要是离婚了,原告没有人照顾。原告这次起诉的原因就是对房子不放心,我们婚后买的房子是小产权的大队的房子,现在因为儿子家里拆迁,老丈人随同他们一起居住,就租我们的房子住,每月也给三千元的租金,但是原告就认为儿子是来抢房子了,不同意他们在这住,我现在承诺房屋的大产权下来后,房本上就是我们俩的名字。经审理查明:贾×与何×于1996年自行相识,1997年4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贾×因与何×的子女在房产问题上发生矛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何×称双方没有矛盾,现贾×身患各种疾病,需要照顾,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贾×与何×自行相识恋爱,结婚多年,双方均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加深了解,发生矛盾后双方均应采取正确的方式加强沟通与交流。贾×与何×虽系再婚夫妻,但双方婚姻生活已将近二十年,感情与原配夫妻无异,贾×仅因何×之子现租住在二人婚后取得的小产权房,据此因为何×欲将房屋给其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予离婚的要件,且何×当庭承诺在房屋大产权下来后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并表示双方婚后感情很好,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于贾×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贾×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