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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茂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茂洋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99号原告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南路919号,组织机构代码56901617-0。法定代表人陈昱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洪波,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地章丘市,现住。被告申茂洋,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鄄城县,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申茂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申茂洋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申茂洋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登亮审 判 员  翟艳英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