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文桥与李恒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桥,李恒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97号原告李文桥。委托代理人吕振旭。被告李恒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桥与被告李恒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桥撤回对被告李恒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速递费60元,合计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伟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