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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宁法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李贤民与卢银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民,卢银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李贤民,男,1970年1月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卢银灯,男,1962年3月出生,住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贤民诉被告卢银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贤民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贤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贤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庆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