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刑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琦,刘重阳,王利忱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赵某,王某丙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95年8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男,汉族,1995年7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户籍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拘留,2014年11月12日被逮捕,2014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洪璲,黑龙江昆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丙,男,汉族,1983年6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未刑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赵某、王某丙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宝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王洪璲、被告人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7日1时40分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星街金伯爵歌厅,服务员刘某乙与同为服务员的郝某某、王某甲发生口角后,王某甲给其男朋友被告人刘某甲打电话,刘某甲纠集被告人赵某、王某丙及张某某、齐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街与海星街交叉口处,与刘某乙的男朋友丁某某及丁某某找来的夏某某、王某乙、马某某、隋某某(均另案处理)双方持械聚众斗殴,造成刘某甲背部受伤、夏某某鼻部受伤,经鉴定刘某甲背部损伤构成轻微伤,不构成伤残等级,夏某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赵某、王某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赵某、王某丙系共同犯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表示悔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表示悔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已就损害赔偿事宜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希望法庭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表示悔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7日1时40分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星街金伯爵歌厅,服务员刘某乙与同为服务员的郝某某、王某甲发生口角后,王某甲给其男朋友被告人刘某甲打电话,刘某甲纠集被告人赵某、王某丙及张某某、齐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街与海星街交叉口处,与刘某乙的男朋友丁某某及丁某某找来的夏某某、王某乙、马某某、隋某某(均另案处理)双方持械聚众斗殴,造成刘某甲背部受伤、夏某某鼻部受伤,经鉴定刘某甲背部损伤构成轻微伤,不构成伤残等级,夏某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4年9月7日2时30分许,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宣庆派出所接到夏某某电话报警称:2时20分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街与海星街交叉口处,与丁某某、隋某某等人被四、五名男青年打伤,宣庆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到达现场,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赵某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某丙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审,被告人刘某甲、赵某、王某丙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证据二、验伤委托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宣庆街派出所委托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出具伤情诊断书。证据三、伤情诊断书:夏宝成头面外伤,左上颌骨额突及鼻骨、鼻中隔多发凹陷性骨折。刘某甲左肩背部软组织裂伤。王某甲腰背部软组织挫伤、擦皮伤。证据四、鉴定意见通知书:伤情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刘某甲、赵某、王某丙及被害人夏某某。证据五、鉴定意见:经鉴定,夏某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伤后治疗六周医疗终结。证据六、被告人刘某甲、赵某、王某丙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刘某甲于1995年8月26日出生,被告人赵某于1995年7月24日出生,被告人王某丙于1993年6月7日出生。证据七、和解协议:同案犯丁某某、夏某某、王某乙、马某某家属与刘某甲、王某丙、赵某家属相互达成和解,被告人刘某甲、王某丙、赵某已赔偿同案犯夏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丁某某、夏某某、王某乙、马某某已赔偿刘某甲的经济损失,并双方相互撤诉,不追究相互责任。证据八、案现场视频截图及说明:被告人刘某甲、赵某、王某丙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过程。证据九、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当天晚上我朋友刘某甲接到他对象(王某甲)的电话说她被别人打了,然后刘某甲就领我们来到宣庆街的金伯爵歌厅门口等刘某甲的对象下班,金伯爵的老板给我们撵走了,我和赵某(天奇)、晨晨、大侠就往宣庆街走,刘某甲和小松在歌厅门口接着王某甲刚要走,就来了一辆汉兰达吉普车,我们知道是对方的人,我们几个人就没有走,就为了要看看能不能打起来。汉兰达车在刘某甲他们身边转了一圈就停在街口,我们就躲在一边看对方究竟来了多少人,当时我在一边玩手机,没有看到刘某甲是怎么被打的,就听到他们又喊又骂的,小松往我们这边跑,我就跑过去,在街口一个门店门口拿了一个灭火器,当时他们已经都散开跑了,我看到对方有一个穿红色衣服的人手里拿着一把刀,我就用灭火器砸他,但是没有砸着他,他就往金伯爵歌厅方向跑,我又把灭火器捡起来,又追汉兰达车,那辆车也跑了,我就把灭火器放街口了。证据十、证人齐某某的证言:2014年9月7日凌晨1时30分许,我同事刘某甲跟我说他女朋友刚打电话了,说是跟别人发生点矛盾,让我跟他一起去接他女朋友。我就跟刘某甲、天奇、二哥、磊磊、大侠一共六个人坐了两台出租车到了海星街金伯爵歌厅。我们到门口的时候歌厅老板就把刘某甲的女朋友叫出来了,我跟刘某甲和他女朋友王某甲还有一个女孩叫郝某某的就站在海星街和宣庆街口说话。天奇、二哥、磊磊和大侠几个人就在宣庆街上站着,离着不太远。这时候有个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总在我们跟前绕来绕去的,车上坐在后排的一个男的还骂我们,刘某甲就跟对方骂起来了,对方上就下来四五个人冲过来要打我们。我看对方人多就往宣庆街上跑了,这时候二哥和磊磊他们四个听见打仗了就冲过来帮忙了。我看我们人过来了我就又回头去跟对方打,从地上捡起个对方扔的木方子一顿抡也不知道打到谁了。后来我觉得木头方子比较沉就扔了又捡了个木头板子去追打对方。证据十一、证人丁某某的证言:2014年9月7日1时40分许,我与隋某某、夏某某在南岗区革新街吃盒饭,当时我女朋友刘某乙让我到海星街金伯爵歌厅接她下班。她在海星街金伯爵歌厅坐台,过了几分钟,刘某乙又打来电话,说跟另一个坐台女(郝某某)发生了口角,对方找人要揍她,让我去接她回家,我就跟隋某某、夏某某、王某乙、马某某说我媳妇在KTV跟别的女孩吵架了,对方要找人揍她,你们跟我去看看,马某某开车来吃盒饭,碰巧在一起吃了,然后马某某就开车拉我们一起去的金伯爵歌厅。我们开车到了金伯爵歌厅门口,我和隋某某先下车在门口碰见歌厅老板(董某某),他没让我俩进去,这时歌厅服务生给我打电话说刘某乙从后门走了,我俩就回到车上准备走时,路旁边两男(刘某甲、齐某某)和两女(郝某某、王某甲)在唠嗑,我听见其中一个女的骂刘某乙,我和隋某某瞅他们几眼,他们骂我俩瞅啥,我和隋某某下车,我在地下捡个方子就打他俩,我追其中一个到宣庆街街口,他们一伙跑过来一个又高又壮的,拿东西打我,把我方子打掉,他捡起方子打我,我就跑了。证据十二、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14年9月7日1时30分许,我和丁某某、夏某某、隋某某和马某某在革新街吃盒饭,然后丁某某的女朋友刘某乙来电话,说在KTV金伯爵和别的女孩吵吵起来了,对方女孩要找人揍她,让丁某某去接她,丁某某说,我媳妇在歌厅和人吵起来了,让我们跟他一起去,然后马某某就拉我们到了宣庆街金伯爵KTV丁某某和隋某某要进KTV找刘某乙,老板没让进,他俩上车我们准备开车走时,因为丁某某问车旁边两男(刘某甲、齐某某)和两女(郝某某、王某甲)你们看啥他们就吵吵起来,他俩下车跟对方打起来,我也下车先去旁边方便一下,不知道谁用什么扔过来打我腿上,我往车边走,过来两个小子(不知是谁)要打我,我和他俩打了几下,又过来好几个拿方子,啤酒瓶子要打我,我就跑了。证据十三、证人马某某的证言:2014年9月7日11时30分许,我和刘鹏去革新街吃盒饭,遇见丁某某、隋某某、夏某某、王某乙也在吃盒饭,我们一起吃,这过程中丁某某女朋友来电话,说在歌厅和另一个女的吵吵起来,对方打电话找人要揍她,让丁某某去接她,丁某某让我送他去。到了海星街金伯爵KTV门口,丁某某和隋某某下车去KTV,在门口KTV老板给他俩拦住了,没让他俩进去找人,然后他俩就回来了,然后丁某某和隋某某就和道边站着的两个男的(刘某甲、齐某某)发生口角打起来了,然后夏某某和王某乙也下车去和对方打起来。刘鹏没下车,我下车去拉仗,对方有一个男的拽住我衣服不让我去,我也拽住他衣服,这时过来四、五个打我其中一个拿方子打我腿上,我就跑了。证据十四、证人隋某某的证言:当时我和丁某某、夏某某和几个朋友在文教街吃饭,丁某某的女朋友点点(刘某乙)给他打电话说在点点上班的金伯爵歌厅的一个女孩(郝某某)和点点发生口角,那个女孩要找人揍点点,点点让丁某某去接她,我们几个人就坐车来到金伯爵歌厅,当时我们坐的是一辆黑色汉兰达吉普车,我和丁某某下车站在歌厅门口打电话,歌厅老板(大丰)让我到一边去等点点,这时点点出来被歌厅老板撵回去了,不让点点出来,怕我们双方打起来。当时有两个女孩还有两个穿白T恤衫的男的站在歌厅门口,那两个女孩就骂点点,我们知道那两个女孩就是要找人揍点点的人。我们上车后就在附近掉头将车停在路口等点点,当时我看了一眼这几个人,其中一个男的就骂我“看你妈逼看”我说“看你咋的”。我们就互相骂了几句,丁某某就下车在附近一推建筑垃圾中捡了一个长木方子,他过去打那两个男的,我和夏某某也下车跑过去打他们,我追打一个男的,丁某某和夏某某追打另一个男的,当我们追到宣庆街时,从卢家街跑过来六、七个男的帮这两个男的打我们,丁某某拿的木方子也被对方抢走了,对方还有哪啤酒瓶的,有拿木板子的,有拿灭火器的他们把我们打的分散跑了。证据十五、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我女朋友涵涵(郝某某)和另一个女孩点点(刘某乙)发生矛盾,点点酒找人要揍她,当时我们在门口看到有一台吉普车下来几个男的进到金伯爵歌厅,被我们老板大丰给撵走了,涵涵就让我给我对象打电话来接我们,我就给我对象刘某甲打电话让他过来。不一会刘某甲就领了几个朋友过来了,我们在歌厅对面的路上说话,点点找的人又开车回来了,刘某甲的一个朋友(小松)就看了他们几眼,他们就骂“操你妈,你瞅啥?”那个朋友(小松)就说“瞅你咋的”。对方就拿个长木方子过来打我们。刘某甲就和对方打起来了。证据十六、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14年9月7日凌晨2时许,我在南岗区星河街金伯爵歌厅上班,当时跟我们一个歌厅的有个叫郝某某的有点矛盾,我俩就吵吵几句。后来领班就把我们都叫到办公室里让我们聊聊,在办公室也没聊好对方一个劲的骂我,我也跟她们吵了,后来领班就把郝某某和王某甲斗推出去了,让我在屋里呆着没出去。我当时还想出去来着,让歌厅的老板把我推回去了。我就打电话给我男朋友丁某某了,让他来接我下班。我在屋里呆了半天门口看见老板大丰在门口坐着还有郝某某也在旁边,大丰说“今天我看谁敢进来”。老板就让我从后门走,我就从后门走了。等我回到旅店给丁某某打电话,他说在金伯爵歌厅跟老板唠嗑呢,我说:“我都回来了,你也赶紧回来吧”等了一会我看他还没回来就又给他打电话,丁某某就在电话里说打仗了,夏某某受伤被打了。后来派出所叫我来,我就来了。证据十七、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证实情况与王某甲的基本一致。证据十八、证人董某某的证言:2014年9月7日2时许,海星街金伯爵歌厅的两个女服务员发生点矛盾,互相吵了几句。我就给她们劝开了。当时互相还都挺生气的,其中有个叫王某甲的走到门口就给他男朋友打电话,说“我跟人吵吵起来了,你们赶紧过来”,另一个叫点点的女服务员听见王某甲打电话了,也给她男朋友打了电话,说:“有人要打我,你赶快过来”。我当时就在歌厅门口坐着,大概有十几分钟开过来一台黑色汉兰达吉普车,从车上下来四五个男的就往歌厅里冲,在门口被我拦住了,我说“你们干啥的,谁也不能进屋,谁也不能在我这闹事”对方就没进屋就走开了。又过了几分钟,又过来五六个男的,围在我歌厅门前转悠,他们跟王某甲何郝某某是认识的,互相在说话,我也没仔细听说的都是什么。我当时跟他们说“你们别在我门口转悠,离远点”他们就走到宣庆街和海星街街口的地方去了。他们刚离开,又过来两男的,其中一个穿着白色背心,走到门口就说要找点点,我说“你是干啥的”他说自己是点点的男朋友,还问我发生什么事了。我就告诉她没什么事,就是俩女孩吵了几句嘴,已经没事了,点点已经下班回家了。他俩就走了。后来我一直在门口坐着,不知道为什么刚才来那几波人在宣庆街和海星街的街口互相打起来了,我也没看清怎么打的。证据十九、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7日凌晨2时许,我去革新街吃盒饭,遇见了丁某某、隋某某、王某乙、马某某也在吃盒饭,这时丁某某接了个电话,是他女朋友打来的,说在歌厅和一个女的吵吵起来了,不敢回家,让丁某某去接她,丁某某叫我也跟着一起去,我就上车跟他们一起去金伯爵KTV。到了金伯爵门口,丁某某和隋某某,我去找了丁某某对象,金伯爵老板没让我们进,我就上车了玩手机,一会儿听见丁某某和隋某某在车下发生口角并打起来,我和王某乙下车也冲过去帮丁某某和隋某某打仗,对方一个白背心(刘某甲)的迎面打我鼻子两拳,眼镜被打飞了,我当时就晕了。我就打他,追他(刘某甲)到海星街路口,对方当时一帮人把我围住了,又一顿打我,我用手护住头,没人打着我鼻子,我抱着头就跑了。证据二十、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2014年9月7日凌晨1点半多,我女朋友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她和金伯爵KTV同事发生口角,她同事找人来了,让我接她我怕自己打起来打不过对方,就找同事齐某某、张某某、王某丙、赵某跟我去。我们到了金伯爵KTV门口,见到王某甲,我和齐雪峰和王某甲在KTV门口唠嗑,他们几个去了一边等我们,过了一会儿来一辆汉兰达车,一直围我们转,后来在街口停下了,我们准备走时,车里人骂我X你妈,你们瞅啥,齐某某骂了他们一句,车上下来三个打我俩,穿白背心的(丁某某)拿木方子打我,我捡一个水泥袋子扔过去,被他(丁某某)打掉了,一个穿红上衣的(夏某某)过来打我,我打了他(夏某某)头部两、三拳,这时有一个人在我身后给了我后背一刀,不知道是谁,我就跑了,这时张某某、王某丙、赵某、“大侠”从街口过来帮我们打对方,就把对方都打跑了。证据二十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2014年9月7日凌晨11时30分许,我在北方金柜上班,我同事刘某甲跟我说他女朋友在金伯爵跟别的女孩发生矛盾,对方找人要揍她,让我和张某某、齐某某、王某丙跟着一起去看看。到了金伯爵之后,刘某甲、齐某某和两个女的在KTV门口说话,我和张某某、王某丙、“大侠”在离他们二十米左右的道边抽烟,过了一会儿刘某甲、齐某某和一个开汉兰达来的车上的人吵吵起来,然后车上的人下来就打他俩,我们看见打起来了就往那跑,王某丙顺手捡了个木板,我随手捡了个啤酒瓶子,等我冲过去已经打散了,我看见齐某某和一个男的(马某某)在互相撕扯,刘某甲过来打他一拳,王某丙打了他一板子,那小子(马某某)就跑了,我就把啤酒瓶扔地上了。证据二十二、被告人王某丙的供述:2014年9月7日凌晨1时30分许,我在北方金柜上班,我同事刘某甲跟我说他女朋友(郝某某)在金伯爵歌厅跟别的女孩吵吵起来,对方说要找人揍她,刘某甲让我、赵某、张某某、齐某某、“大侠”,跟他一起看看,然后我们打车就去了,到了金伯爵KTV,刘某甲和齐某某在KTV门口跟女朋友说,KTV老板没让他们进去,让他们在一边说,我和赵某、“大侠”张某某在道边抽烟,过了一会儿车,下来四、五个人打刘某甲和齐某某、我们几个就过去了,我在地上捡了一块木头板,过去时对方一个拿方子的在一直抡,我过去抢过方子,打到对方其中一个人腿上,那人倒地之后爬起来又跑了,对方的人都跑了,我看见刘某甲后背都是血,我们就上医院看病,并报警。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赵某、王某丙持械聚众斗殴,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某甲、赵某、王某丙系共同犯罪。关于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已就损害赔偿事宜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希望法庭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二、被告人赵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三、被告人王某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 桐审 判 员  于文彬人民陪审员  刘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爱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