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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莹与刘宏、田群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529号原告:陈莹。被告:刘宏。被告:田群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秀山支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渝秀大道。负责人:黎邦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莹与被告刘宏、被告田群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秀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原告陈莹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