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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敬亮、曹跃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敬亮,曹跃芝,秦术敏,李秀华,王寿之,孙日芹,高密市孚东铸造有限公司,高密市国鑫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薛敬亮。被执行人曹跃芝。被执行人秦术敏。被执行人李秀华。被执行人王寿之。被执行人孙日芹。被执行人高密市孚东铸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国鑫纺织有限公司。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敬亮、曹跃芝、秦术敏、李秀华、王寿之、孙日芹、高密市孚东铸造有限公司、高密市国鑫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商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