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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运林与被执行人何德通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运林,何德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陈运林,男。被执行人何德通,男。申请执行人陈运林与被执行人何德通民间借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何德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举证,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廖向阳执行员  李辉胜执行员  李红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