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段秀玲不服夏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秀玲,夏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红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夏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段秀玲,女,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何营乡政府路***号。被告夏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丁学明,职务局长。第三人纪红坤,男,汉族,1974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薜湖镇李草楼村纪庄*组***号。原告段秀玲不服被告夏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行使诉权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秀玲负担。审判长 王学献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孙 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