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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终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淮安市镇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镇江亿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安市镇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镇江亿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终字第12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镇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镇江市学府路121号恒美山庄DF沿街商业楼3-205室。法定代表人孙国且,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恩贵,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亿都置业有限公司,住镇江市丁卯桥路371号。法定代表人董亿校,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子祥,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淮安市镇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镇淮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丁商初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丁商初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书文审 判 员  黄 甦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