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审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与严家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严家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审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龙明。被执行人严家乡。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东土资罚字(2014)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005.16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005.1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5005.16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万元零壹佰零叁元整(¥100103.00)。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严家乡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接到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土资罚字(2014)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2项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上述申请执行内容中的第1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土资罚字(2014)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内容,由东阳市横店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振强审 判 员 吴凤鸣人民陪审员 陈齐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