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於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於某,女,生于1985年6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李某,男,生于1982年1月4日,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於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於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於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於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由原告於某负担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林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