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忠法民初字第03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古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忠法民初字第03557号原告古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4日,务农,重庆市忠县人。被告殷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2日,务农,重庆市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与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古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古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古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廖耀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