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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异议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玫瑰电器有限公司,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建平,淄博玫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异议字第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淄博玫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万杰路**号。法定代表人常建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山,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建平,淄博玫瑰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淄博玫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店区金晶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诉淄博玫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瑰电器”)、常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玫瑰电器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玫瑰电器称,张店法院作出的(2007)张执字第186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淄博玫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玫瑰餐饮”)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我公司认为,农商行与玫瑰餐饮之间的债权转让是双方及淄博鼎成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成公司”)之间恶意串通、阻挠淄博市中院案件执行、损害我方权益的行为,且违背《民法通则》第91条之规定,应当依法确认无效。张店法院不应裁定变更玫瑰餐饮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该裁定书,不予变更玫瑰餐饮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中止案件执行。申请执行人农商行称,我公司委托鼎成公司公开拍卖,严格按照《拍卖法》的拍卖程序,由玫瑰餐饮竞拍购得我公司所持有的对玫瑰电器的债权,并以公告方式通知了玫瑰电器及常建平。我们认为(2007)张执字第1869-3号执行裁定书正确,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驳回其异议请求,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三人玫瑰餐饮称,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我公司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承受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其异议请求。本院经审查查明,农商行通过鼎成公司将其享有的(2007)张执字第1869号案件所执行的(2005)张民初字第41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予以公开拍卖,买受人为玫瑰餐饮,并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被执行人玫瑰电器及常建平。农商行及买受人玫瑰餐饮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玫瑰餐饮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审查后,作出(2007)张执字第1869-3号执行裁定书,变更玫瑰餐饮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玫瑰餐饮是生效的(2005)张民初字第4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权利承受人,其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经审查后裁定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异议人主张农商行与玫瑰餐饮间的债权拍卖转让行为无效,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淄博玫瑰电器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宋利峰审判员  齐清翔审判员  赵桂修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