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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支行与黎诗敏,张瑞彬仲裁普通执行工行黄江支行申请黎诗敏、张瑞彬金融借款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支行,住所地为东莞市黄江镇黄江大道174-180号。法定代表人:胡小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叶伟东、黄俊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员工。被执行人:黎诗敏。被执行人:张瑞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支行已生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莞案字第377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黎诗敏、张瑞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依法立案执行。现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即抵押物东莞市黄江镇环城路中惠金士柏山花园三期21幢住宅楼803已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在先查封处理。为提升执行效率,及时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莞案字第3778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案卷材料移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晓红审 判 员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何 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承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