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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八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秀印与周安会、周科排除妨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印,周安会,周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17号原告周秀印,男,1946年12月27日生。被告周安会,男,60岁。被告周科,男,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印诉被告周安会、周科排除妨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印撤回对被告周安会、周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耀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