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八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秀印与周安会、周科排除妨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印,周安会,周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17号原告周秀印,男,1946年12月27日生。被告周安会,男,60岁。被告周科,男,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印诉被告周安会、周科排除妨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印撤回对被告周安会、周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耀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