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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远与被告郑慧敏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远,郑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80号申请人李秀���,男,1948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李景春,男,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郑慧敏,女,43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申请人李秀远以与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住院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事故车辆鲁※※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郑慧敏驾驶的鲁※※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地点:庆云县交警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绍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