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山东春和暖通空调有限公司与山东承诺鞋业有限公司、臧日江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春和暖通空调有限公司,山东承诺鞋业有限公司,臧日江,葛桂云,臧鹏,孙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春和暖通空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承诺鞋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臧日江。被执行人葛桂云。被执行人臧鹏。被执行人孙娜。原告山东春和暖通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承诺鞋业有限公司、臧日江、葛桂云、臧鹏、孙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商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