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功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高生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高生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564号原告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10号。法定代表人郑兆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传涛,该公司员工。被告高生迎。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生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