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嘉兴市飘逸车业有限公司与樊志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飘逸车业有限公司,樊志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25号原告:嘉兴市飘逸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瑞祥。委托代理人:沈谷凡。被告:樊志洪。本院在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审理原告嘉兴市飘逸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志洪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原告已收到被告的履行款,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飘逸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市飘逸车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继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