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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玉军与于军、吴金波、杨凤清、杨永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军,于军,吴金波,杨凤清,杨永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64号原告王玉军,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于军,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吴金波,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杨凤清,男,年龄民族不祥,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杨永艳,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王玉军与被告于军、吴金波、杨凤清、杨永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宗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