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执恢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山东信联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诉与莱芜凤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信联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诉,莱芜凤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城执恢字第89号申请人山东信联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执行人莱芜凤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的(2009)莱城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总标的2189495.95元,诉讼费15098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359900元,其余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在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本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向、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款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刘文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亓增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