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民保字第00005号-1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根、周萍与余中建申请诉前材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根,周萍,余中建,合肥中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保字第00005号-1申请人:张根,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周萍,女,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寿县。被申请人:余中建,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霍邱县。被申请人:合肥中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慧媛,执行董事。申请人张根、周萍以被申请人余中建、合肥中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股东权益,并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保证以后的诉讼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存款7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周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余中建、合肥中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7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太敏审判员  韩 耘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