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戚晓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晓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晓宇,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城东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晓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世凯、书记员周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晓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戚晓宇酒后驾驶辽CON2**号小型汽车行驶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领秀佳苑小区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所送戚晓宇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酒精含量为251.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戚晓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戚晓宇的供述,证人徐某某的证言,驾驶证及驾驶车辆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晓宇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戚晓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戚晓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于判决前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佟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