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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福建省顺昌县仁寿大丰收果蔬专业合作社与陈文贵、王诚福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顺昌县仁寿大丰收果蔬专业合作社,陈文贵,王诚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135号原告福建省顺昌县仁寿大丰收果蔬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金水,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斗进(特别代理),男,福建省顺昌县“148”法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文贵,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诚福,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福建省顺昌县仁寿大丰收果蔬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陈文贵、王诚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国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30日,被告陈文贵因果山经营之需,由王诚福担保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月利率22‰,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借款本金50000元至今分文未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文贵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王诚福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30日,被告陈文贵因果山经营之需,由被告王诚福担保向原告福建省顺昌县仁寿大丰收果蔬专业合作社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载明:“乙方向甲方借款50000元,借款利息千分之22按月付息,借期一年,丙方应履行连带责任至乙方本息还清为止。甲方(贷款方)福建省顺昌县仁寿大丰收果蔬专业合作社,乙方(借款方)陈文贵,丙方(保证方)王诚福”。被告陈文贵当日收到原告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原告从被告2013年5月未付息起追讨借款50000元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和借据及其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供的由被告陈文贵作为借款人签名及被告王诚福作为保证人签名的借款合同和借据,能够证实被告陈文贵向原告福建省顺昌县仁寿大丰收果蔬专业合作社借款50000元,被告王诚福为此担保,且约定借期、利率等的事实。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本案原告无发放贷款的业务范围,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他人发放贷款,故原告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借款合同无效。被告陈文贵因该借据实际取得本金50000元应当由其返还原告。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无效,则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无效。对造成原告的损失,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依法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王诚福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文贵追偿。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文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省顺昌县仁寿大丰收果蔬专业合作社本金50000元。二、被告王诚福对上述款项承担被告陈文贵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福建省顺昌县仁寿大丰收果蔬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13元,由被告陈文贵负担470元,被告王诚福负担2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国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艳莉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第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