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民二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崔昌田与被告李奎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昌田,李奎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民二初字第00176号原告崔昌田,男。委托代理人肖鹏,男。被告李奎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昌田与被告李奎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昌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9元,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戎学忠审 判 员 李 爽人民陪审员 宋庆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