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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民二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崔昌田与被告李奎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昌田,李奎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民二初字第00176号原告崔昌田,男。委托代理人肖鹏,男。被告李奎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昌田与被告李奎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昌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9元,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戎学忠审 判 员  李 爽人民陪审员  宋庆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