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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帕特纳建材有限公司诉河北固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帕特纳建材有限公司,河北固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639号原告:石家庄市帕特纳建材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王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立杰,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固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藁城市。法定代表人:岳文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帕特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固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市帕特纳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帕特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帕特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祝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