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殷兆辉与王俊发、张喜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兆辉,王俊发,张喜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535号原告殷兆辉。被告王俊发。被告张喜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兆辉与被告王俊发、张喜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兆辉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故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兆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兆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殷兆辉负担。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