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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殷兆辉与王俊发、张喜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兆辉,王俊发,张喜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535号原告殷兆辉。被告王俊发。被告张喜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兆辉与被告王俊发、张喜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兆辉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故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兆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兆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殷兆辉负担。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