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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立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武汉祥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中吉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祥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中吉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立保字第00034号原告:武汉祥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世纪广场B单元8层D号。法定代表人:祁生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龙、王莲勋,均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中吉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原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71号。法定代表人:钟少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祥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吉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祥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汉中吉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5,400.6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祥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汉中吉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5,400.6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武汉祥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武汉祥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2×××80)的银行存款19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大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