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忻府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光达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忻府执字第147号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光达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XX霞拒不履行忻府区人民法院(2012)忻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XX霞给付郑州市光达玻璃有限公司货款2.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XX霞(男,身份证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