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沈亲圣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亲圣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42号罪犯沈亲圣,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连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亲圣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6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沈亲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服从监狱分配,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定为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9.4分。本次假释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福建省连城县司法局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沈亲圣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亲圣原判刑期已实际执行过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罪犯沈亲圣住所地司法局亦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综上,罪犯沈亲圣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亲圣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