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闫某与马某婚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闫某,农民。被执行人:马某,农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马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婚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庆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