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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管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万洪林与贾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洪林,贾华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万洪林,个体户。被告贾华友,个体户。原告万洪林与被告贾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洪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华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洪林诉称,被告从原告处购油漆,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货款1875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于2013年7月26日已付20000元,2014年5月22日已付10000元,尚欠1575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157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贾华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万洪林从事船上用品销售生意。被告贾华友向原告万洪林购买船用油漆,2012年7月26日,原告万洪林与被告贾华友结算,被告贾华友尚欠原告万洪林货款187500元,被告贾华友于当日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万洪林,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万洪林油漆款壹拾捌万柒仟伍佰元整(¥187500元),此据:贾华友,2012年7月26号”。2013年7月26日,被告贾华友偿还20000元给原告万洪林,2014年5月22日,被告贾华友偿还20000元给原告万洪林。尚欠157500元货款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万洪林向被告贾华友供应船用油漆,被告贾华友出具了187500元欠条给原告万洪林,并支付了30000元货款。尚欠的157500元货款,被告贾华友应当如数支付给原告万洪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华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洪林支付货款人民币157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被告贾华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宫钰注:如自动履行请将赔偿款汇至盱眙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华庭南门旁)账号:77001235000000293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