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民初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徐兴华与靖江市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协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华,靖江市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协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民初字第2504号原告徐兴华。被告靖江市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72418-1,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127号。法定代表人朱顶华,董事长。被告江苏协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86797-9,住所地靖江市人民路尚城一品。法定代表人任纪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兴华与被告靖江市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协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