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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金商终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利君与倪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利君,倪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19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利君。委托代理人:钱卫龙,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波。上诉人王利君为与被上诉人倪波车辆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利君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利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利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上诉人王利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范继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范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