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旅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2007年7月13日,因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08年2月27日,因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2008年6月26日,因盗窃被大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4月2日,因盗窃被大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14)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到大连市旅顺开发区滨港路966-276号102室被害人左某某家中,砸窗入室,盗走BOSE数码音乐系统一部,价值人民币4860元;飞利浦液晶电视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000元;夏新D**视盘机一台,价值人民币80元;海信有线数字电视接收器一台,价值人民币122.5元;格兰仕微波炉一台,价值人民币400元;苏泊尔电压力锅一个,价值人民币184.5元;苏泊尔硬质炒锅一个,价值人民币169元;小师傅皇霆白金八件套刀具一套,价值人民币269元;美钻完美八件套刀不锈钢组合刀具一套,价值人民币130元;贵州茅台酒一瓶,价值人民币1080元;长城干红葡萄酒一瓶,价值人民币208元;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浓香型白酒一瓶,价值人民币168元;金门高粱酒马萧国宴酒瓶装礼盒一个,价值人民币420元;兰陵王宝典浓香型白酒一瓶,价值人民币268元;青岛纯生8度啤酒五听,价值人民币32.5元。上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9391.5元。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价值人民币208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朱某某、李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部分赃物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391.5元,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曾因盗窃受到行政处罚,如今又犯盗窃罪,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部分被盗物品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害人左某某人民币730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于 森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戴文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