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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苏州宝利纸品有限公司与青岛东昌隆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宝利纸品有限公司,青岛东昌隆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宝利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真山村312国道边。法定代表人李海鸿,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东昌隆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办事处南庄。法定代表人顾季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苏州宝利纸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东昌隆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商初字第17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商初字第17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仙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