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催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新疆新美联名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65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新美联名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催字第65号申请人新疆新美联名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499号。申报人江苏晶耀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产业园研发基地聚贤楼三楼。申请人新疆新美联名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222485264,票面金额500000元,伍拾万元整)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7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付)。代理审判员 张 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世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