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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兰英与张火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英,张火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34号原告:李兰英,女,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张火强,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英诉被告张火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岑 嫦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