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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陈晓阳、陈起法、周绍正等66人与浙江祥和工贸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晓阳、陈起法、周绍正等,浙江祥和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保字第3号申请人陈晓阳、陈起法、周绍正等66人。申请人代表人:陈晓阳,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石柱镇岩洽村安居路57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7309222117。申请人代表人:陈起法,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江南街道栗园村上半处243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7111170817。申请人代表人:周绍正,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山龙小区35幢3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6503031010。被申请人:浙江祥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五金机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高江。武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陈晓阳、陈起法、周绍正等66人的申请于2015年2月13日提交本院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浙江祥和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35735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晓阳、陈起法、周绍正等66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浙江祥和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3573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潘饶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