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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廖帅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廖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立志,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炼,系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廖帅平,系株洲市南大门市场一区四楼4056号经营者。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帅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查2013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的(2013)株中法知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廖帅平赔偿给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1.5万元及承担诉讼费6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廖帅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帅平未予自行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的义务。本院已强制扣划。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株中法知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祥审判员  柳立雄审判员  刘建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